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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会计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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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会计工作职责

法律依据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账:古作“帐”。形声。从贝,长声。从贝,表明与财富有关。本义:账目,关于银钱财物出入的记载。帐:形声。从巾,长声。巾,麻丝织品。本义:篷帐,有顶的篷帐。古时代理记账写作代理记帐,或代理记账与代理记帐通用。现多写作代理记账。
特征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件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代理记账
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代记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大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如:北京典创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就是一家经北京市工商财政局核准成立的专业代理记账公司。
注意事项
1、 有些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因此在选择代账公司的时候,企业就要更加谨慎。
2、个别 “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代理记账资质(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上岗证等),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这也是小企业在选择代账服务公司时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3、 财务软件需要到财政局备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记账单位没有采用财政部批准的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账。
4、 会计资料交接麻烦、不够规范。代理记账单位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遗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
5、代理记账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
好处
第一、 费用节省,享用专业团队的服务。
第二、 运用计算机技术,高效,低差错率。
第三、 政府审批,专业正规,保障经济责任,免除企业后顾之忧。
第四、 避免因会计人员变动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节省了专职会计住房、社会保险开支。
第五、 避免专职会计技能单一,影响会计质量。
存在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许多小型经济组织、代理记账
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
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8.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
推行措施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处于推广宣传阶段,我们应当借其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代理记账
2.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几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代理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当然也不可能深入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代理记账
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专业人员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畅,精力所限理解不准确,而多交错交税费,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代理记账公司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业务使企业达到合理税负的目的。代理记账公司的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及财务监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经营效益受损,达到效益最大的目的。
委托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应予以回避。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业务范围
1、代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代理企业纳税情况自查及代理记账
清算各种税款业务;
2、代理企业整体税务安排、投资项目税收评估,代理制作涉税文书。
3、建立企业纳税核算体系用办税制度,为企业设计财务制度。
4、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及企业间兼并、收购工作,代理设计经营管理制度。
5、为企业提供报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议。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
代理业务
1、代理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手续;
2、代办减税免税、代理行政复议,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代理记账
3、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代办报批手续;
4、代理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代办报批手续;
5、代理或协助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
6、代办一般纳税人认定;
7、代理出口退税业务;
8、代理集团申报提取管理费;
9、代理申报研发费;
1、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代理业务。
税计顾问
1、提供日常财税知识咨询,包括电话咨询、上门咨询、网上咨询。
2、指导或协助企业办理日常涉税事项;
3、协助或指导企业进行财税知识培训,免费参加所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4、定期组织客户参加税务咨询列会;
5、每月发放一期《税务咨询信息》,每年赠送《企业财税法规汇编》。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业务。
税务筹划
1、进行不同目的税务审阅,揭示现存税收结构中存在的税代理记账
收风险和有待改进的环节;
2、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结构和财务运作特点,对经营过程中涉税项目进行分析,挖掘节税潜力;
3、结合公司整体经营思路,为公司确定、改变经营方针与战略提供相关内部税务政策的调整与改进建议;
4、帮助公司贯彻实施税收筹划方案。
建账业务
1、记账服务能为您解决以下问题:
a. 使用电脑进行代理记账,能为您提供及时的财务会计信息,如:往来款明细;成本费用分项明细;当期损益等。
b.能长期稳定财务,可避免频繁更换公司的财会人员;
c.能节约费用,支付代理记账费比招聘职员的费用低;
d.代理记账比一般的财会人员更专业,做账时,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纳税风险。
e.开具了发票的代理记账费用可全额在当年税前列支。
2、代理记账业务工作程序:
a.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根据公司情况,设立公司账簿,进行建账初始化;
c.指导出纳完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存货仓库明细账;
d.审核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填写纳税申报表;
管理办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7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5年3月1日起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一至十条内容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至二十九条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工作流程
1、接受委托签订财务外包代理记账合同,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接票(时间:每月2号-3号)
■ 届时客户将当月做账票据送到该公司,或该公司将安排外勤会计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账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
■ 对于新设立的从来没有做过财务会计工作的客户,我们将帮助他们:开立会计账户,建立会计核算体系;根据客户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指:购销发票、入库单、领料单、款项汇出汇入底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及结账;编制会计报表。
3、做账(时间:每月25号-3号)
■ 记账会计对客户票据进一步整理,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税款计算。
■ 审核会计对记账会计做账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并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为客户代理记账,并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手续,一般税人申请手续、发票审批手续等。
4、报税(时间:每月1号-1号)
■ 外勤会计将审核会计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 外勤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
■ 专人负责网上税务申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申报。
5、回访(时间:每月1号-2号)
■ 由本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
■ 及时反馈给客户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通知。代理记账流程
选择记账公司
1、查看营业执照。正规注册的公司都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如果连营业执照都没有,那么肯定是不能信任的!
2、查看“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一般的纯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都要有财政局颁发的“代理记账资格许可证书”!
3、查看办公环境。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都有自己买下或租用的固定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如果没有办公场地,这样的公司业是不能信任的!
4、查看公司人员。纯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一般规模都不大,人员不多,但是起码的工作人员是应该具备的,如经理(一般是公司所有者)、外勤(负责取送资料)、记账会计(做账)、审核会计(审核)等!
5、查看硬件设备。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深入发展,基本上电脑做账已经取代了手工做账!所以一般的代理记账公司应该有专门用于做账的电脑,并安装了相应的财务软件,配备打印机、读卡器等相关设备!有些地区公司的电脑应该能接入互联网,以便进行网上报税等业务!
6、查看做账总负责人的资质。一般来说,做帐会计只要是财会相关专业即可,经验和学历业有一定影响,但主要是个人能力!而负责最后把关的总负责人一般要求比较高,财政部门要求为中级会计师,熟悉各个行业,防止为企业做错账!
服务价格
行业正常收费收费标准
服务性企业 3元—4元/月
商品流通企业
A、小规模企业 3元—5元/月
B、一般纳税人企业 6元—9元/月
生产性企业代理记账收费标准
A、小规模企业 4元 36元—56元/月
B、一般纳税人企业: 6元—9元/月
建筑、装饰性企业: 3元—56元/月
外资: 15元—2元/月
职业规范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的从业人员。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帐从业人员,是指经批准的各类代理记帐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所有人员。
基本要求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一)核算质量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管理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平整、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账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帐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专业水平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业务承揽
1.承办代理记帐业务必须由代理记帐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六)执业纪律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帐机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其代理记帐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五、违规责任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由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会计法》及《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材料目录、程序、审批期限以及有关示范文本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内容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主管财政局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管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日内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情况表;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代理记账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机构迁出地主管财政局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管理迁出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迁入地的主管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因名称变更而需要变更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合同样本
代理记帐合同编号:________
代理记账合同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本代理记账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帐,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时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年 月到 年 月的经济业务进行代理记账。
一、委托范围
1、业务范围(请在以下事项中选择):
(A)建帐;(B)代理记账(含装订会计凭证/帐簿)(C)财务管理咨询;(D)税务相关事项;(E)参加税务会议,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检查;(F)清理乱帐;(G)协助企业开立银行帐户;(H)协助建立各种财务制度;(I)国地税网上申报;(J)出具税务报表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代理记帐工作。甲方在每月3日前为乙方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的详细情况(出示银行对账单)。如果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甲方负责,甲方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
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6、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北京市各项税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6、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7、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必要时乙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代理记账内容。
四、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会计服务费每月为 元,按月预付,于每月1号前支付。
五、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付款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最短委托期为一年,合同未满六个月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原始凭证交接时付款,过期一周不付服务费,甲方应按所欠费用的二倍赔偿乙方损失,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七、其他有关事项
1、甲方应留给乙方详细的联系方式,在报税期,需甲方提供公章及资料,如果与甲方联系不上,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会计核算,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必须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未尽代理记账相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应签定相关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字日期: 年 月 日
所需资料
1.新接客户应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表、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
3.银行单据(提现、转帐、贷记凭证、电汇、进帐单、借款单、银行对帐单等)
4.发票(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记帐联)
5.公司员工的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税,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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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代理记账会计要求

以下内容来自看准网企业对代理记账会计的职责要求

要求A

岗位职责:1、负责公司财务部会计岗位及纳税申报工作;2、编制审核公司月度业绩、费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3、编制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年度预算报告;4、用友、金蝶财务软件的使用;5、培训指导部门人员的财务工作,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各类事务。任职资格:1、大专以上学历,1-3年会计工作经验,初级会计师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2、具有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会计业务实操经验,有培训指导财务部门工作经验者优先;3、工作积极、态度主动、性格沉稳,敬业爱岗,具备良好的抗压能力。

要求B

职位描述:
1、帮助客户解答财务税务相关问题;
2、帮助客户进行每月账务处理,国税申报、地税申报以及所得税申报;
3、帮助客户出具每月财务报表。
岗位要求:
1、财会相关主业大专毕业;
2、有2年以上代理记账公司工作经验,熟悉代理记账流程;
3、稳重踏实有耐心。

要求C

根据公司安排,如期完成客户代理记账的各项工作。
工作待遇良好,主要收入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同时交纳社保。
要求:1.会计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有会计从业经验者;
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3.吃苦耐劳,踏实勤奋,熟练运用电脑办公软件;
4.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一定的抗压能力。
优秀毕业生可以考虑,并提供上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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