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16

信用中国

序号决定文书号许可内容许可机关操作
1(320505120278)登字﹝2024﹞第02270007号登字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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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环辐证审(2023)5795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按照相关要求,本机关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做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变更申请,(许可内容不变)。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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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环辐证审(2023)5796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按照相关要求,本机关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做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延续申请,(许可内容不变)。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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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苏环建﹝2023﹞05第0086号万都底盘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万都底盘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年增产皮带式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系统用齿条螺杆螺母总成和小齿轮轴电子传动器壳体罩总成及电动马达总成108万台的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枫桥街道马运路328号厂房,项目建成后年增产36万台皮带式电动助力转向系统(REPS)、16万台皮带式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用齿条螺杆螺母总成(RBNA)、36万台电动马达总成(PPK)、20万台电动助力转向系统中小齿轮轴电子传感器壳体罩次总成(PSCA)。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晓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蒋桂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414350641013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该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执行表2标准;2.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东、北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西、南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3.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4.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设置100m 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5.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6.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7.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0/27480吨、COD≤0/10.452吨、SS≤0/5.544吨、氨氮≤0/0.768吨、总磷≤0/0.0988吨、总氮≤0/1.104吨、动植物油≤0/0.54吨;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VOCs≤0.0501/0.83037吨、颗粒物≤0.00036/0.00287吨;无组织VOCs≤0.0556/0.8877吨、颗粒物≤0.0281/0.09162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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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20203﹞登字﹝2023﹞第01100002号登字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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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环建﹝2022﹞05第0180号万都底盘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万都底盘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年增产12万台集成动态制动系统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马运路328号,项目建成后年增产12万台集成动态制动系统。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晓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蒋桂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414350641013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该项目涂油、刻印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和表3标准限值; 2.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东、北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西、南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3.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4.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界、车间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5.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6.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7.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食堂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0/27480吨、COD≤0/10.452吨、SS≤0/5.544吨、氨氮≤0/0.768吨、总磷≤0/0.0988吨、总氮≤0/1.104吨、动植物油≤0/0.54吨;有组织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颗粒物≤0/0.00251吨、非甲烷总烃≤0.00027/0.79827吨;无组织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颗粒物≤0.009/0.06352吨、非甲烷总烃≤0.0003/0.8321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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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50520220927050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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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空"重新申请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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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120203﹞登字﹝2022﹞第08040008号登字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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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苏环建﹝2022﹞05第0054号万都底盘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万都底盘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年增产电动转向机总成128万台、动力单元总成100万台及电动转向管柱总成 15万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马运路328号,项目建成后年增产电动转向机总成128万台、动力单元总成100万台及电动转向管柱总成 15万台。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晓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蒋桂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414350641013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该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及动植物油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该项目涂胶及固化、焊接、涂油、激光刻印、焊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和表3标准限值;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为废活性炭HW49(900-039-49)、废包装容器HW49(900-041-49)、含油废包装容器(900-249-08),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5.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6.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食堂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5400/27480吨、COD≤1.62/10.452吨、SS≤1.08/5.544吨、氨氮≤0.108/0.768吨、总磷≤0.0108/0.0988吨、总氮≤0.216/1.104吨、动植物油≤0.54/0.54吨;有组织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颗粒物≤0.0025/0.00251吨、非甲烷总烃≤0.073/0.798吨;无组织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颗粒物≤0.0104/0.05452吨、非甲烷总烃≤0.0187/0.8318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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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工业拟设合资公司 聚焦商用车转向系统领域

7月19日晚,天润工业(002283)公告,公司拟与汉拿万都(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都苏州”)共同投资设立天润万都(山东)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聚焦商用车转向系统领域,立足于电动转向系统的生产、设计、开发、组装,并逐步拓展其他汽车零部件的各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