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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西安春晖医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6执3862号
发布日期:2021/03/01
关联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3862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被执行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张旺渠昆明湖生态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夏钱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2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共同返还***服务费2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到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及对外投资。截止2021年2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38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崝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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