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5民初4063号
原告:***,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瓦山上3幢。
法定代表人:陈梦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计483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严露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