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17459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紫云,女,***员工。
被告:***,住所地四川上德阳市旌阳区西湖街396号三层。
经营者:刘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德翠,女,***员工。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263;被告***负担262元。
审判长 刘君婕
审判员 刘佳欣
审判员 林峥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乔亚
书记员 任国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