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终8139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业务总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乐环路100号2单元20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北京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8层、9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男,***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27层2704-2708室、33层全部。
负责人:宋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男,***员工。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云
审 判 员 刘 艳
审 判 员 卜晓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沈茜雯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