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注册资本:272919.707万成立日期:1996-0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8160

裁判文书信息

韩英与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2民终8139号
发布日期:2019/07/16
关联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终8139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业务总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乐环路100号2单元20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北京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8层、9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男,***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第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27层2704-2708室、33层全部。
    负责人:宋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男,***员工。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云
    审 判 员 刘 艳
    审 判 员 卜晓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沈茜雯
    书 记 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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