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6196号
原告:***,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002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福,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111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晓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 判 长 林 旭
人民陪审员 吴建强
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