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昊注册资本:65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05-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997763189

裁判文书信息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申3386号
发布日期:2020/04/15
关联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3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雪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石晓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辰,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简称佳韵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简称奇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韵社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篡改了佳韵社公司对奇虎公司提交的(2018)京方圆经证字第64号公证书(简称第64号公证书)的质证意见。佳韵社公司在2018年9月6日的二审庭审中表示对奇虎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且2018年9月10日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邮寄了书面质证意见和补充代理意见,再次明确不认可奇虎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佳韵社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属于未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构成明显错误。2、二审判决认为关奇虎公司在“360影视大全”(简称涉案软件)上播放电视剧《黄大妮》(涉案影视作品)提供的系链接服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3、佳韵社公司已经提交初步证据涉案软件向公众提供了侵犯佳韵社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在奇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仅提供链接服务且无过错的情形下,应由奇虎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提审本案。
    奇虎公司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在再审审查中,佳韵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微信截图、电子邮件截图,证明奇虎公司自认侵权,奇虎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另查,根据佳韵社公司提交的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964号公证书(第7964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显示:登录涉案软件后,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黄大妮”并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后出现搜索结果,点击该页面上端的搜索结果开始播放,在未进行手机全屏播放时,播放视频画面位于手机页面上端,播放画面右下角显示搜狐视频的图标。公证过程中共计选择播放了涉案影视作品的第1集、第19集和第44集。视频画面播放过程中,页面左上方标注有“搜狐视频”水印,播放中当用手触碰播放画面时,播放视频画面左上方会叠加出现“黄大妮第1集”“黄大妮第19集”“黄大妮第44集”的水印,该水印的下方标注有“来源”以及相关包含sohu.com域名的网络地址,播放视频画面中间出现“搜狐标清”字样(详见附图1)。此外,在视频画面出现卡顿时,会出现“当前播放源卡顿,建议点击这里更换流畅的播放源”的字样(详见附图2、3)以及缓冲页面(详见附图4)。
    根据佳韵社公司提交的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2017)京信德内经证字第717号公证书(简称第717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显示的播放情况与上述第7964号公证书基本相同,在视频画面出现卡顿时,会出现“当前播放源卡顿,建议点击这里更换流畅的播放源”的字样(详见附图5)。
    佳韵社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上诉人(一审被告)对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表示不认可第6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其中不认可真实性的主要理由是奇虎公司未能提交利用Fiddler4软件所抓取的原始电子数据信息光盘,无法核对其公证书中所描述的文字信息与原始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该公证书证据中所描述的文字信息存在对原始数据进行删减、篡改、隐匿的可能,因此,佳韵社公司不认可该公证证据的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第7964号和第717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内容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根据佳韵社提交的第7964号和第717号公证书,可以初步证明登录涉案软件可以实现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对于奇虎公司是否提供了链接服务,需要结合奇虎公司的举证以及佳韵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综合判断。根据第7964号和第717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涉案视频播放画面来看,视频播放画面均显示了“搜狐视频”的水印,同时在点击播放画面时还会出现搜狐网站的来源地址,此外,涉案视频播放中的缓冲画面以及播放源卡顿的提示,均难以证明系奇虎公司在涉案软件中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尽管上述证据系佳韵社公司举证,但并无妨碍成为被诉侵权行为定性的证据。奇虎公司进一步提供了SDK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向360影视大全移动客户端提供数字作品及自身播放器。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针对涉案软件中播放的涉案影视作品,奇虎公司提供的系链接服务,被链接网站为搜狐视频。关于佳韵社公司提供的第717号公证书中比对的搜狐视频播放网址与涉案软件显示的来源地址并不相同的问题,考虑到实践中即使来源于同一个网站,也会因来源具体视频的存储位置不同,抑或传播渠道不同、播放终端不同而可能出现网络绝对地址不完全相同的现象,故该情况并不足以推翻奇虎公司提供链接服务的认定。由于搜狐视频已获得播放授权,即搜狐视频系合法使用涉案影视作品的网站,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奇虎公司作为设链网站亦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审判决中对于佳韵社公司对奇虎公司提交的第64号公证书的质证意见描述不够准确,本院予以指出。
    综上,奇虎公司提供了链接服务,链接至合法授权的网站,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佳韵社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亓 蕾
    审判员 王晓颖
    审判员 蒋 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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