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昊注册资本:65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05-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997763189

裁判文书信息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73民终1057号
发布日期:2019/06/21
关联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终10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雪莹,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111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晓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齐祺,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员工,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辰,女,汉族,1991年8月19日出生,***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简称西安佳韵社)与被上诉人***(简称奇虎360公司)因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516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佳韵社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田峰、仝雪峰,奇虎360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秦齐祺、胡佳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佳韵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西安佳韵社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360影视大全”软件(简称涉案软件)在安卓系统应用市场的介绍信息中明确显示主体信息为“奇虎360(已认证)”,涉案软件所附《软件许可协议》中有关协议主体、权利声明等涉及软件主体的信息均明确显示为“***”,加之奇虎360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1日在其涉案软件上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黄大妮》(简称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在一审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同意以8万元的赔偿金额与西安佳韵社进行和解,可以认定奇虎360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开发者、著作权人以及运营主体,应为涉案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2、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软件播放涉案影片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认定错误,涉案电视剧系存储于奇虎360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上。
    奇虎360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西安佳韵社的上诉请求。
    西安佳韵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奇虎360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黄大妮》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奇虎360公司赔偿西安佳韵社经济损失10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共计人民币110000元整;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奇虎360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影片的权属
    涉案电视剧《黄大妮》的联合出品方为: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橙果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事风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6年9月22日,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电视剧《黄大妮》“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陕)剧审字(2016)第008号。根据西安佳韵社提供的证据4至证据7,2017年2月22日,陕西广电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北京事风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专有独占享有,授权期限:自涉案电视剧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十年;2017年2月14日,北京事风韵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北京橙果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专有独占享有,授权期限:自涉案电视剧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十年;2017年2月22日,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北京橙果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专有独占享有,授权期限:自涉案电视剧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十年;2017年2月16日,北京橙果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专有独占享有,授权期限:自涉案电视剧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十年。
    二、关于奇虎360公司被诉涉案行为的相关事实
    (一)根据(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964号公证书可知,2017年4月2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西安佳韵社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提供的可连接互联网的华为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开启手机,对手机进行重置,恢复出厂设置;进入手机应用商店,在搜索框中输入“360影视大全”并点击“安装”;进入“360影视大全”APP首页面,依次点击“我的”,“设置”,“关于”;返回首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黄大妮”并点击搜索,点击“黄大妮”。对弹出的剧集列表点击播放浏览并截图,均可完整播放;进入手机应用商店,在搜索框中输入“搜狐视频”并点击“安装”,进入页面搜索《黄大妮》、《傻儿传奇》点击播放。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电脑桌面新建文件夹“奇虎0428”,将手机所有截图导入该文件夹并由公证处打印,同时,公证处将上述操作过程视频文件刻录到光盘。
    根据(2017)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717号公证书可知,2017年7月17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西安佳韵社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提供的可连接互联网的华为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开启手机,对手机进行重置,恢复出厂设置;进入手机应用商店,在搜索框中输入“360影视大全”并点击“安装”;进入“360影视大全”APP首页面,依次点击“我的”,“设置”,“关于”,点击“软件许可使用协议”,浏览相关信息并截图;返回“360影视大全”APP首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黄大妮”并点击搜索,点击“黄大妮”,浏览“影片简介”及“选集”信息;对弹出的剧集列表随机点击第1集、第16集、第28集、第44集播放,各剧集均可正常播放,在播放过程中浏览相关信息并截图;返回手机主页点击浏览器,进入“百度”应用程序,搜索“搜狐视频”,进入“搜狐视频”主页面,搜索“黄大妮”,点击第1集、第16集、第28集、第37集播放,在播放过程中浏览各集所对应的网站地址信息并截图;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电脑桌面新建文件夹“20170717佳韵社-奇虎360”,将手机所有截图导入该文件夹,同时,公证处将上述操作过程视频文件刻录到光盘。
    (二)在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当庭拆封并打开运行验看上述公证书所附电子光盘可知,进入“360影视大全”APP首页面,依次点击“我的”,“设置”,“关于”,显示“360影视大全”v4.1.5版本对应官网网址为V.360.CN,点击页面下方的“软件许可使用协议”,显示:“本软件的一切知识产权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均为奇虎360公司所有。”“本软件聚合所有主流视频网站的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视频节目,同时提供强大的搜索功能,……”,在首页面搜索框中输入“黄大妮”并点击搜索,点击“黄大妮”。对弹出的剧集列表随机点击,可正常播放第1集、第16集、第28集、第44集,视频左上方均显示“搜狐视频”水印,均显示网址信息来源为http://v.sohu.com/playaid=9327339&…;通过“百度”应用程序进入“搜狐视频”主页面,搜索“黄大妮”,点击第1集、第16集、第28集、第37集播放,其播放页面显示网址信息分别为:http://m.tv.sohu.com/v3657668.shtmlchanneled=1211030004;http://m.tv.sohu.com/v3657748.shtmlchanneled=1211010100&aid=9327339;http://m.tv.sohu.com/v3674534.shtmlchanneled=1211010100&aid=9327339;http://m.tv.sohu.com/v3674577.shtmlchanneled=1211010100&aid=9327339。
    另查一,输入“360影视大全”的“关于我们”显示360影视对应的官网网址V.360.CN,网站跳转至www.360kan.com。域名为www.360kan.com的网站为专门提供影视作品在线观看服务的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进行查询,显示域名为www.360kan.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二,2017年2月22日,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乙方)签订SDK合作协议,协议中记载:“甲方产品平台”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及或运营的“360影视大全”移动客户端软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甲方关联公司是指“360影视大全”安卓版移动客户端软件运营公司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产品平台及相关技术服务,使乙方得以通过甲方产品平台发布数字作品及相关信息并接受用户对数字作品的浏览、搜索、点播需求。乙方向甲方提供适配于甲方产品平台的SDK,通过SDK向甲方免费提供数字作品及自身播放器,并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使用乙方数字作品。乙方免费授权甲方在甲方产品平台免费使用数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将数字作品在甲方产品平台进行传输、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推广,供用户以搜索、浏览、点播使用。……协议有效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另查三,涉案影片曾在山东卫视和天津卫视播出,具有较高的收视率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以上事实,有涉案影片片尾截图、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陕)剧审字(2016)第008号、授权书、(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964号公证书及光盘、(2017)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717号公证书及光盘、公证费发票、网页打印件及西安佳韵社、奇虎360公司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根据西安佳韵社提交的权属证据,一审法院确认西安佳韵社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片涉案期间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受我国法律保护,西安佳韵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西安佳韵社提供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964号公证书截屏图片显示,“360影视大全”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的“权利声明”上记载:本《协议》是用户与***之间关于用户下载、安装、使用、复制随附本《协议》的影视大全软件(简称“软件”)的法律协议。本“软件”的一切知识产权,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及其组合、图标、图饰、图像、图表、色彩、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附加程序、印刷材料或电子文档等均为***所有,受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条约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综上可知,***为“360影视大全”软件的著作权人。
    在西安佳韵社提交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964号公证书中显示,涉案软件的大小为14.1M,以其软件的大小,无法存储包含涉案影片在内的正常影视节目,说明涉案软件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并非是提供内容服务。且在涉案软件的《黄大妮》播放页面上显示第三方网站的网址信息为http://v.sohu.com/playaid=9327339&…,通过“搜狐视频”主页面播放《黄大妮》的第1集、第16集、第28集、第37集,其页面显示网址信息分别为http://m.tv.sohu.com/v3657668.shtmlchanneled=1211030004;http://m.tv.sohu.com/v3657748.shtmlchanneled=1211010100&aid=9327339;http://m.tv.sohu.com/v3674534.shtmlchanneled=1211010100&aid=9327339;http://m.tv.sohu.com/v3674577.shtmlchanneled=1211010100&aid=9327339,虽然在涉案软件和“搜狐视频”上观看《黄大妮》的网址不完全一样,但主域名均为sohu.com,综上可以推知,涉案软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一审庭审中,西安佳韵社确认搜狐视频就电视连续剧《黄大妮》获得西安佳韵社的有关授权。据查,“搜狐视频”的软件开发商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SDK系“软件开发工具包”SoftwareDevelopmentKit的首字母缩写,从字面理解即为开发工具的集合。一般由操作系统\网站\游戏的开发者向其他软件工程师提供,最常用的用途为向某个程序设计语言提供应用程序接口,如普通游戏爱好者可以通过游戏开发者发放的SDK来自制一些游戏关卡,从而增加游戏的话题性和生命力。而从版权领域的国内外互联网商务合作来看,SDK多为影视、音乐等版权所有者提供给合作方对接版权所有者网站相关版权内容的软件包。奇虎360公司提供的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SDK合作协议显示,“360影视大全”移动客户端软件的所有者及运营方为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免费授权甲方在甲方产品平台免费使用数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将数字作品在甲方产品平台进行传输、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推广,供用户以搜索、浏览、点播使用。根据该份合作协议可知,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授权在“360影视大全”移动客户端软件上免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数字作品,授权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电视连续剧《黄大妮》向“360影视大全”提供应用程序接口,属于西安佳韵社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授权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如果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违反协议约定,西安佳韵社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是与涉案软件有关联的主体,但并非涉案软件的经营主办方,亦非涉案软件涉案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且涉案软件播放涉案影片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并未侵犯西安佳韵社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西安佳韵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奇虎360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064号公证书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影片来自“搜狐视频”,而非存储在奇虎360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上,涉案软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经庭审质证,西安佳韵社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并认为奇虎360公司在涉案软件上播放涉案影片是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而非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因该证据中并未包含涉案影片的公证,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属于新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西安佳韵社、奇虎360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涉及如下焦点问题:一、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软件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是否恰当;二、一审法院关于在涉案软件上播放涉案影片系提供链接服务的认定是否恰当。
    一、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软件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是否恰当
    本案被诉行为是涉案软件上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欲判断该行为的责任主体,应首先判断该行为的实施主体,即涉案软件的运营主体。
    本案中,西安佳韵社主张奇虎360公司系涉案软件的开发者、著作权人及运营主体,并提供了(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96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由该公证书截屏图片的显示,涉案软件的应用详情部分载有“主体360(已认证)”内容;涉案软件《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的“权利声明”部分载有“本《协议》是用户与***之间关于用户下载、安装、使用、复制随附本《协议》的影视大全软件(简称‘软件’)的法律协议。本‘软件’的一切知识产权,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及其组合、图标、图饰、图像、图表、色彩、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附加程序、印刷材料或电子文档等均为***所有,受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条约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等内容。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奇虎360公司为“360影视大全”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奇虎360公司辩称,涉案软件实际由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并提交“SDK合作协议”及另案起诉状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因个案情况有所不同,另案起诉状的诉讼主体不足以证明涉案软件的运营主体情况;另一方面,上述“SDK合作协议”中虽载明“本协议中甲方关联公司是指‘360影视大全’安卓版移动客户端软件运营公司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但上述合同条款不足以对抗涉案软件《软件许可使用协议》中向用户宣示的奇虎360公司的运营主体责任,故根据在案证据本院认定奇虎360公司是涉案软件的经营者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关于“奇虎360公司并非涉案软件的经营主办方,亦非涉案软件涉案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一审法院关于在涉案软件上播放涉案影片系提供链接服务的认定是否恰当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系指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的行为,即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作品。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西安佳韵社主张奇虎360公司在其开发并经营的“360影视大全”应用软件上提供涉案影片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系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提交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964号公证书及北京市信德公证处(2017)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717号公证书作为初步证据予以佐证。奇虎360公司辩称,其向用户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行为,不构成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064号公证书及“SDK合作协议”予以证明。根据西安佳韵社提交的公证书,播放涉案影片的视频左上方显示有“搜狐视频”水印,显示的来源为http://v.sohu.com/playaid=9327339&…,视频上方显示有“搜狐-高清”。奇虎360公司提交的“SDK合作协议”载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简称飞狐公司)通过SDK向合作平台——“360影视大全”移动客户端软件免费提供数字作品及自身播放器,并同意其按照协议约定使用飞狐公司数字作品。上述可免费使用的数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将数字作品在甲方产品平台进行传输、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推广,供用户以搜索、浏览、点播使用。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飞狐公司为“搜狐视频”的软件开发商,同时,西安佳韵社在一审庭审中亦确认“搜狐视频”获得了涉案影片的授权。综合考虑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涉案公证书视频播放页面的显示、涉案“SDK合作协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奇虎360公司在涉案软件上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属于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软件播放涉案影片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进而认定奇虎360公司并未侵犯西安佳韵社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结论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西安佳韵社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宇航
    审 判 员 章 瑾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颜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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