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2836号
原告:***,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111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晓红。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中园大厦A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原告***与被告***、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 南亚唯
人民陪审员 李一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