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军注册资本:200081.070281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0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6CL0G

裁判文书信息

乔昱与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92民初8646号
发布日期:2020/04/29
关联公司: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92民初8646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27室。
    法定代表人:陈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钉钉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程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提供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和原告的考勤信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1、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邀请原告入公司钉钉的信息。2、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原告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钉钉考勤打卡信息。3、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起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任职。2017年8月23日,公司人事管理员郭燕将原告拉入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进行打卡考勤。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离职后,与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存在劳动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因原告离职后,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将原告移除公司钉钉。原告无法再查询考勤信息,影响举证。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钉钉隐私权政策》约定:“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信息(一)共享我们不会与钉钉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在获取您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法定情形下的共享: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诉讼争议解决需要,或按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三)公开披露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获得您明确同意或基于您的主动选择,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我们确定您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钉钉相关协议规则的情况,或为保护钉钉及其关联公司用户或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我们可能依据法律法规或钉钉相关协议规则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关于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相关违规行为以及钉钉已对您采取的措施。(四)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以下情形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原告有权限查看本人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打卡考勤信息。被告明知原告诉讼需要公司信息和考勤记录,仍然拒绝提供,违反了《钉钉隐私权政策》协议有关约定,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故提起诉讼。
    被告钉钉公司辩称,一、企业用户信息、数据及企业控制的数据的使用、处理权归属于企业。原告系钉钉的注册用户,在注册时与钉钉签署《钉钉隐私权政策》。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条款的约定:钉钉企业、组织用户:指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授权管理员或直接通过法定代表人注册成为钉钉用户,并以管理员身份通过钉钉管理平台上传企业、组织员工通讯录搭建企业组织架构后,代表企业组织开通、管理和使用钉钉服务。“个人信息控制者: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本协议钉钉服务中的部分个人信息控制者为钉钉企业/组织用户。”“如您作为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选择开通、管理钉钉服务的,我们会收集您所在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的钉钉个人用户使用钉钉相关功能/应用过程中提交或产生的信息和数据(下称“企业控制数据”),企业控制数据可能包括:1)您所在企业组织分配给您的职位、隶属部门、主营行业、办公邮箱账号、办公电话等信息,以及您为完成企业组织日常经营管理开通的考勤、审批、签到、日志功能而要求提供或产生的指纹底图、指纹特征、人脸识别底图、面部特征、签到人脸照片、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以及考勤打卡信息、审批记录、发布日志信息、日程信息、钉盘文件信息等。您理解并同意,企业组织用户为上述企业控制数据的控制者,钉钉公司仅根据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员选择开通、管理和使用上述应用服务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数据。”本案中,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属于企业用户的数据,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其他用户的注册信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原告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考勤打卡记录,并非原告的个人数据,而是属于该企业用户控制的数据,被告仅能根据该企业用户管理员的选择处理个人信息、数据。二、被告对企业用户的信息、数据及企业控制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条款的约定:公开披露用户信息时需要征得用户的授权同意。本案并不属于《钉钉隐私权政策》规定的披露信息征得用户授权同意的六种例外情形。因此,被告无权在未征得企业用户的授权同意下披露企业用户的信息、数据及企业控制的数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注册钉钉信息截图;2、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郭燕邀请原告加入公司钉钉的微信截图;3、钉钉隐私权政策;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5、钉钉客服关于信息如何调取的回答。
    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钉钉隐私权政策。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真实,也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三性无异议,认为协议明确约定考勤信息属企业信息,信息披露要征得企业同意。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仅能反映信息调取的一般流程,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协议约定,考勤信息属个人信息,被告应向原告披露或共享原告考勤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4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因被告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认为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加入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企业群,进行钉钉打卡考勤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5与本案无关,不作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钉钉是智能移动办公软件,钉钉会员通过软件使用聊天、网络电话、设置企业通讯录、创建群、考勤、签到等功能。用户申请服务管理账号并注册企业钉钉,通过点击已同意、阅读《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并填写企业名称、行业类型、人员规模、管理密码、联系人姓名等信息,即可完成注册。用户注册企业钉钉后,可以通过输入姓名及手机号码添加他人为企业全员群成员。用户注册钉钉会员,通过输入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同意《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并设置登录密码,即可完成注册。
    原告通过手机号码“***”注册成为钉钉会员。原告称“于2017年8月30日加入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企业群,上下班钉钉打卡考勤。2018年4月30日,原告离职。”2018年10月29日,原告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等。后原告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粤0309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查明,《钉钉服务协议》载明:一、缔约主体。本协议由通过钉钉网站、移动客户端及PC端钉钉应用软件、硬件以及其他方式使用钉钉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与***、钉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钉钉公司”、“钉钉”或“我们”)共同缔结。……三、服务内容。……5、经企业组织书面授权,您可以代表企业组织申请管理员账号,通过钉钉公司审核之后可通过该管理员账号上传和管理您所在企业组织的企业组织通信录,邀请企业通讯录内的企业组织成员加入相应企业组织群组,并通过钉钉服务实现企业组织内部成员沟通、工作互动、协同智能办公等。企业组织及授权企业管理员在对您的企业组织成员进行身份管理之前,应向您的企业组织成员充分说明基于企业管理需求所开通的钉钉相关服务。……四、注册及账号管理。……6、如您注销钉钉或停止使用服务时,钉钉公司有权自行对账号相关内容及信息以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等方式进行处理,且无需就此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账号为管理员账号,钉钉公司有权取消和删除该管理员账号以及通信录成员基于该企业的一切信息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解除与企业之间的服务关系、解散企业通信录、取消通信录成员与该企业相关的权益、删除管理员账号中的所有信息、删除企业通信录成员基于企业的所有信息等,您或你您代表的企业组织也有义务及时删去存储在钉钉服务器上的所有企业信息。
    《钉钉隐私权政策》载明:第一部分定义……3、钉钉企业/组织用户:指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授权管理员或直接通过法定代表人注册成为钉钉用户,并以管理员身份通过钉钉管理平台上传企业/组织员工通讯录搭建企业组织架构后,代表企业组织开通、管理和使用钉钉服务。钉钉企业/组织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政府机构、其他组织、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等。4、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指经钉钉企业组织用户授权或指定,拥有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平台系统操作权限,代表企业组织开通、管理和使用钉钉服务的钉钉个人用户。5、钉钉个人用户:是指注册钉钉账户的个人用户,包括具有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员权限的个人用户以及作为钉钉企业组织用户通讯录一员,不具有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权限的个人用户,以下称“您”。6、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10、个人信息控制者: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本协议钉钉服务中的部分个人信息控制者为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第三部分隐私权政策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2、使用钉钉服务过程中收集信息……3)日志信息:如您作为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选择开通、管理钉钉服务的,我们会收集您所在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的钉钉个人用户使用钉钉相关功能/应用过程中提交或产生的信息和数据(下称“企业控制数据”),企业控制数据可能包括:1)您所在企业组织分配给您的职位、隶属部门、主营行业、办公邮箱账号、办公电话等信息,以及您为完成企业组织日常经营管理开通的考勤、审批、签到、日志功能而要求提供或产生的指纹底图、指纹特征、人脸识别底图、面部特征、签到人脸照片、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以及考勤打卡信息、审批记录、发布日志信息、日程信息、钉盘文件信息等。……您理解并同意,企业组织用户为上述企业控制数据的控制者,钉钉公司仅根据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员选择开通、管理和使用上述应用服务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数据。企业组织用户上传钉钉企业组织通讯信息以及其他要求所在企业组织的钉钉个人用户提交智能人事信息、外部业务联系人信息等个人信息之前,应确保已经事先获得钉钉个人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仅限收集实现企业运营及管理目的所必需最终用户信息,并已充分告知最终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等。……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信息(一)共享我们不会与钉钉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1.在获取您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2.在法定情形下的共享: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诉讼争议解决需要,或按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三)公开披露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1.获得您明确同意或基于您的主动选择,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四)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以下情形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4.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自愿注册为钉钉用户,同意接受《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的内容,原、被告已就上述协议的适用形成合意。而上述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提供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钉钉打卡考勤信息,其前提是在被告处有相对应的考勤信息存在。但从本案现在证据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加入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企业群进行打卡考勤。退一步来讲,即使有钉钉打卡考勤信息存在,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的约定,原告在公司的考勤信息属企业控制数据,信息控制者为企业,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同时,原告的主张也不属于《钉钉隐私权政策》中约定的共享、披露信息的例外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提供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钉钉考勤信息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潘丽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淑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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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发布日期文书标题案由当事人案号
    12020/06/30乔昱、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2020)浙01民终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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