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军注册资本:200081.070281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0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6CL0G

裁判文书信息

乔昱、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1民终1040号
发布日期:2020/06/30
关联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1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27室。
    法定代表人陈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远,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钉钉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8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钉钉是智能移动办公软件,钉钉会员通过软件使用聊天、网络电话、设置企业通讯录、创建群、考勤、签到等功能。用户申请服务管理账号并注册企业钉钉,通过点击已同意、阅读《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并填写企业名称、行业类型、人员规模、管理密码、联系人姓名等信息,即可完成注册。用户注册企业钉钉后,可以通过输入姓名及手机号码添加他人为企业全员群成员。用户注册钉钉会员,通过输入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同意《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并设置登录密码,即可完成注册。***通过手机号码“170××××8831”注册成为钉钉会员。***称“于2017年8月30日加入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企业群,上下班钉钉打卡考勤。2018年4月30日,***离职。”2018年10月29日,***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等。后***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粤0309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查明,《钉钉服务协议》载明:一、缔约主体。本协议由通过钉钉网站、移动客户端及PC端钉钉应用软件、硬件以及其他方式使用钉钉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与***、钉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钉钉公司”、“钉钉”或“我们”)共同缔结。……三、服务内容。……5、经企业组织书面授权,您可以代表企业组织申请管理员账号,通过钉钉公司审核之后可通过该管理员账号上传和管理您所在企业组织的企业组织通信录,邀请企业通讯录内的企业组织成员加入相应企业组织群组,并通过钉钉服务实现企业组织内部成员沟通、工作互动、协同智能办公等。企业组织及授权企业管理员在对您的企业组织成员进行身份管理之前,应向您的企业组织成员充分说明基于企业管理需求所开通的钉钉相关服务。……四、注册及账号管理。……6、如您注销钉钉或停止使用服务时,钉钉公司有权自行对账号相关内容及信息以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等方式进行处理,且无需就此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账号为管理员账号,钉钉公司有权取消和删除该管理员账号以及通信录成员基于该企业的一切信息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解除与企业之间的服务关系、解散企业通信录、取消通信录成员与该企业相关的权益、删除管理员账号中的所有信息、删除企业通信录成员基于企业的所有信息等,您或你您代表的企业组织也有义务及时删去存储在钉钉服务器上的所有企业信息。《钉钉隐私权政策》载明:第一部分定义……3、钉钉企业/组织用户:指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授权管理员或直接通过法定代表人注册成为钉钉用户,并以管理员身份通过钉钉管理平台上传企业/组织员工通讯录搭建企业组织架构后,代表企业组织开通、管理和使用钉钉服务。钉钉企业/组织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政府机构、其他组织、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等。4、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指经钉钉企业组织用户授权或指定,拥有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平台系统操作权限,代表企业组织开通、管理和使用钉钉服务的钉钉个人用户。5、钉钉个人用户:是指注册钉钉账户的个人用户,包括具有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员权限的个人用户以及作为钉钉企业组织用户通讯录一员,不具有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权限的个人用户,以下称“您”。6、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10、个人信息控制者: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本协议钉钉服务中的部分个人信息控制者为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第三部分隐私权政策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2、使用钉钉服务过程中收集信息……3)日志信息:如您作为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选择开通、管理钉钉服务的,我们会收集您所在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的钉钉个人用户使用钉钉相关功能/应用过程中提交或产生的信息和数据(下称“企业控制数据”),企业控制数据可能包括:1)您所在企业组织分配给您的职位、隶属部门、主营行业、办公邮箱账号、办公电话等信息,以及您为完成企业组织日常经营管理开通的考勤、审批、签到、日志功能而要求提供或产生的指纹底图、指纹特征、人脸识别底图、面部特征、签到人脸照片、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以及考勤打卡信息、审批记录、发布日志信息、日程信息、钉盘文件信息等。……您理解并同意,企业组织用户为上述企业控制数据的控制者,钉钉公司仅根据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员选择开通、管理和使用上述应用服务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数据。企业组织用户上传钉钉企业组织通讯信息以及其他要求所在企业组织的钉钉个人用户提交智能人事信息、外部业务联系人信息等个人信息之前,应确保已经事先获得钉钉个人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仅限收集实现企业运营及管理目的所必需最终用户信息,并已充分告知最终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等。……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信息(一)共享我们不会与钉钉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1.在获取您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2.在法定情形下的共享: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诉讼争议解决需要,或按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三)公开披露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1.获得您明确同意或基于您的主动选择,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四)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以下情形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4.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2019年10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钉钉公司向***提供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和***的考勤信息;2、钉钉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钉钉公司向***提供:1、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邀请***入公司钉钉的信息;2、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钉钉考勤打卡信息;3、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愿注册为钉钉用户,同意接受《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的内容,***、钉钉公司已就上述协议的适用形成合意。而上述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起诉要求钉钉公司向其提供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钉钉打卡考勤信息,其前提是在钉钉公司处有相对应的考勤信息存在。但从本案现在证据来看,***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加入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企业群进行打卡考勤。退一步来讲,即使有钉钉打卡考勤信息存在,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的约定,***在公司的考勤信息属企业控制数据,信息控制者为企业,钉钉公司没有义务向***提供。同时,***的主张也不属于《钉钉隐私权政策》中约定的共享、披露信息的例外情形,故***要求钉钉公司向其提供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钉钉考勤信息等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1)根据《钉钉隐私政策条约》第一部分定义中,钉钉企业/组织用户是指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授权管理员或直接通过法定代表人注册成为钉钉用户,并以管理员身份通过钉钉管理平台上传企业/组织员工通讯录搭建企业组织架构后,代表企业组织开通、管理和使用钉钉服务。钉钉企业/组织用户包括不限于法人、政府机构、其他组织、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等。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是指经钉钉企业组织用户授权或指定,拥有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平台系统操作权限,代表企业组织开通、管理和使用钉钉服务的钉钉个人用户。钉钉个人用户是指注册钉钉账户的个人用户,包括具有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员权限的个人用户以及作为钉钉企业组织用户通讯录一员,不具有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权限的个人用户,以下称“您”。对不同用户的称呼确认个人用户对用的称呼为“您”,整个《条约》中保护和公开披露的信息描述都为“您”、“您的个人信息”。(2)根据《钉钉隐私政策条约》第三部分第1小节共享部分规定:“我们不会与钉钉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1.在获取您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2.在法定情形下的共享: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诉讼争议解决需要,或按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第3小节公开披露规定:“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1.获得您明确同意或基于您的主动选择,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2.如果我们确定您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钉钉相关协议规则的情况,或为保护钉钉及其关联公司用户或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我们可能依据法律法规或钉钉相关协议规则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关于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相关违规行为以及钉钉已对您采取的措施。”第4小节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规定:“以下情形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4.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对共享披露的信息的描述为“您”和“您的个人信息”那就是“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的个人信息”。(3)在劳动仲裁法院调取考勤信息是按哪条条约实行的笔录中,上诉人承认法院调取证据是根据《条约》中共享情形中的第二条。这个条款能确定三点:考勤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属于钉钉个人用户“您”的“个人信息”;考勤信息和是不是企业控制的个人信息都不影响共享条约的执行。从而可知《条约》没有对企业信息的定义,也没有对企业信息保护的条款,钉钉公司替换概念,将保护个人用户的条款适用于企业用户,保护企业用户损害个人用户明显是错误的,只是钉钉公司维护钉钉的利益关系(企业用户需缴纳服务费而个人用户不需要缴纳费用)。二、钉钉公司对司法机关实行信息共享条约第二款而不去实行第一款明显违反《条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考勤信息包含上班时间、下班时间、GPS定位信息能直接确认本人的行踪和作息时间。钉钉公司辩称考勤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三、钉钉公司已经在庭后提交的“相关问题答复中”确认本人于2016年7月8日注册钉钉账号,一审争议的是钉钉拒绝按《条约》提供考勤信息,而不是本人是否加入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群考勤,钉钉公司已经承认本人注册了钉钉账号,既和钉钉公司存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对于考勤期间的钉钉群是否是本人劳动争议案中的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需要钉钉公司提供本人诉求的信息来证明,无论是否都不是一审法官驳回本人起诉的理由。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上诉人曾加入名为“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公司群进行考勤打卡;被上诉人提供从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上诉人钉钉考勤打卡信息、名为“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公司群的工商注册信息;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钉钉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超出一审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第1项与其一审诉请不同,根据民诉法规定,二审审理范围应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上诉人在二审变更诉请不符合法定程序。二、上诉人系钉钉用户,应遵守《钉钉隐私权政策》约定。企业用户信息/数据及企业控制的数据的使用、处理权归属于企业。1、上诉人系钉钉的注册用户,在注册时与钉钉公司签署《钉钉服务协议》、《钉钉隐私权政策》。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条款的约定:钉钉企业/组织用户:指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授权管理员或直接通过法定代表人注册成为钉钉用户,并以管理员身份通过钉钉管理平台上传企业/组织员工通讯录搭建企业组织架构后,代表企业组织开通、管理和使用钉钉服务。“个人信息控制者: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本协议钉钉服务中的部分个人信息控制者为钉钉企业/组织用户。”“如您作为钉钉企业组织管理员选择开通、管理钉钉服务的,我们会收集您所在钉钉企业组织用户的钉钉个人用户使用钉钉相关功能/应用过程中提交或产生的信息和数据(下称“企业控制数据”),企业控制数据可能包括:1)您所在企业组织分配给您的职位、隶属部门、主营行业、办公邮箱账号、办公电话等信息,以及您为完成企业组织日常经营管理开通的考勤、审批、签到、日志功能而要求提供或产生的指纹底图、指纹特征、人脸识别底图、面部特征、签到人脸照片、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以及考勤打卡信息、审批记录、发布日志信息、日程信息、钉盘文件信息等。您理解并同意,企业组织用户为上述企业控制数据的控制者,钉钉公司仅根据企业组织用户管理员选择开通、管理和使用上述应用服务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数据。”2、本案中,上诉人最核心的诉请是要求被上诉人向其提供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企业群钉钉考勤打卡信息,但目前尚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其所称的相关考勤打卡信息。3、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邀请加入公司钉钉的信息、在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企业群钉钉考勤打卡信息以及钉钉注册信息等,均属于企业用户控制数据。即使该等信息真的存在,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上述约定,被上诉人也仅能根据该企业用户管理员的选择进行处理,未经权利人授权,被上诉人无权查询或披露。三、被上诉人对企业用户的信息/数据及企业控制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根据《钉钉隐私权政策》条款的约定:公开披露用户信息时需要征得用户的授权同意。本案并不属于《钉钉隐私权政策》规定的披露信息征得用户授权同意的六种例外情形。因此,被上诉人无权在未征得企业用户的授权同意下披露企业用户的信息/数据及企业控制的数据。四、目前为止,钉钉向用户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上诉人称企业用户需缴纳服务费而个人用户免费的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钉钉隐私权政策》是对所有用户同样有效适用的,钉钉仅根据隐私权政策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非上诉人主观揣测的保护企业用户损害个人用户从而维护钉钉利益关系。综上,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拟证明个人信息的定义;2、本案一审笔录,拟证明被上诉人承认法院调取证据是依照《条约》第二条;3、《钉钉隐私政策条约》,拟证明按照该条约规定,钉钉公司应该向上诉人披露考勤信息。经质证,被上诉人钉钉公司认为:证据1属于司法解释,不属于证据。证据2中条款约定的是司法机关调取,跟本案上诉人诉请要求钉钉公司提供无关。证据3中关于企业控制数据/信息的约定是明确的,且钉钉公司对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均是免费的。本院认为:证据1、2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事实的客观证据,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钉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依职权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其出具给钉钉公司的《协助调查函》。经质证,上诉人***对该调查函没有异议,是上诉人本人向深圳中院提交的申请。被上诉人钉钉公司对收到协查函这一事实的真实性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另查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要求钉钉公司提供***加入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群的起止时间、其在该公司钉钉群的考勤信息、该公司的注册信息。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中确认,其要求钉钉公司提供其加入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群,在该公司的钉钉群内的考勤信息和该公司的注册信息,目的是在其与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证据使用,现已查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要求钉钉公司提供***加入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钉钉群的起止时间、其在该公司钉钉群的考勤信息、该公司的注册信息,故***在本案中的诉求在其与深圳市德宏厨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得到支持,故本院不另行支持。综上,一审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韦 薇
    审判员 周志军
    审判员 韩 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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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发布日期文书标题案由当事人案号
    12020/04/29乔昱与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告-***
    被告-***
    (2019)浙0192民初8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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