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2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82号二层1-5轴。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郁亮,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1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突出使用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业标志,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案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本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