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11369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溪路36号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慧玲,女,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澄,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员工。
被告:***,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2层办公室A区202房间。
法定代表人:郭庆。
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与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智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