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民终3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网户屯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林
审判员 闫相夷
审判员 吴红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