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春元注册资本:4786.8031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4-0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28367

裁判文书信息

株式会社MTG、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3执1510号之一
发布日期:2018/11/08
关联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1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日本国名古屋市中村区本阵通二丁目32番MTGHIKARI大厦,公司法人等番号:1800-01-051390。
    法定代表人:松下刚。
    委托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5层5G-155-5-G-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8367。
    法定代表人:廖新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0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73710.00元,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64700元,此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开设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XXXXXX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XXXXXXX账户、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8312.06元。在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58.31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170553.75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徐玉婵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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