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申9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厚健,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28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书违法自愿原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法院依法主持下达成调解书的法律后果,且被申请人已经依据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故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震
审判员 翟连颇
审判员 陈召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付娜
书记员 吴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