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0029号
原告:***,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6号2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62XR。
法定代表人:陈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3元,减半收取计4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黄阿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