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49号
原告:***,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层31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363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波。
原告***与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章 瑾
审 判 员 李志峰
审 判 员 崔宇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雅颖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