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1民初12472号之二
原告:***,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层31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星,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妍,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
原告***(以下简称紫龙奇点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紫龙奇点公司诉称,案外人北京悠米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米公司”)是《天空之门》游戏软件(以下简称“涉案游戏软件”)的开发者,涉案游戏软件是一款适用于移动端的应用程序。原告负责涉案游戏软件的代理与运营服务。原被告于2017年7月3日签订一份《手机游戏授权独家代理与运营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授权被告对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独家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销售、运营授权游戏的权利,被告对此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授权金35000000元。为便于被告更好地行使涉案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许可运营权,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与悠米公司三方签订了《游戏天空之门补充授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对授权协议部分条款作了变更,但对于本案原告主张授权金所依据的授权协议条款没有进行变更,被告仍需按授权协议支付授权金。授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涉案游戏软件的代码及源文件,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授权金30000000元。涉案游戏软件已于2018年8月24日开启付费测试,且原告已向被告寄送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授权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授权金5000000元。但被告时至今日一直拖欠,不予付款。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授权金5000000元及滞纳金415000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日2018年10月16日起,按0.05%的日利率,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文在线公司辩称:1、授权协议及三方协议中涉及的游戏《天空之门》是一款适用于移动端的游戏软件,本质上属于计算机软件。故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不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2、授权协议约定原告交付给我方的内容系计算机软件,鉴于原告向我方交付的游戏软件中存在诸多程序上的BUG(诸如装备丢失、奖励不到账、战力下降等程序问题),导致被告无法正常运营涉案游戏软件从而获取收益。正是因为原告交付给我方的涉案游戏软件存在大量明显的属于软件程序开发上的问题,因此,我方拒绝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授权金5000000元;3、我方已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原告以及悠米公司的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综上,我方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上系因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合同引起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虹蕴
审 判 员 刘世红
审 判 员 闫永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