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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成都雨神电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415号
发布日期:2020/12/18
关联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辖终4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3段35号西华大学综合教学楼。
    法定代表人:马大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鲁晓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青青,***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1号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12174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涉案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以***住所地确定管辖。即使认定本案涉案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营业执照载明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也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首先,本案系***主张***未经过其授权擅自在互联网公开运营下载包含涉案小说中人物、武功等独创性元素的涉案游戏,并提交了初步证据,涉案侵权行为以及侵权后果均发生在互联网,故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其次,根据前述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提交了“房屋使用说明”及“房屋所有权人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北京市朝阳区办公,在上诉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并无不当。因此,***以其实际经营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具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旭
    审 判 员  李 洹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 桐
    书 记 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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