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282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C区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0255。
法定代表人:奚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敏,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利,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3688。
法定代表人:王荣。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617500元的财产,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617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立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