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18269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晨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奚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于 是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佳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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