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55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H526282581。
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建设中路175号。
经营者:夷永明,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发行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2021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吕南屏
审 判 员 李亚莉
审 判 员 王建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海丽
书 记 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