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5088号
原告:***,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555号。
法定代表人:章安强。
委托代理人:李化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