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锋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05-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9645837XT

裁判文书信息

上海东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钛海(天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13财保40号
发布日期:2019/12/30
关联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财保40号
    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光东路89号12幢3层355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赛菲世纪医药园11号楼4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8,53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88,53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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