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86-0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148J

裁判文书信息

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黑0206民初276号-2
发布日期:2021/02/08
关联公司: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6民初276号-2
    解除保全申请人:***,住所地无锡市蠡溪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7148J。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开发区纬四路南纬五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D。
    法定代表人:温晓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参鸽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19)黑0206民初276号-1民事裁定书,将电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32001***-1账号内的864万元予以冻结。电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保全,并向本院账户转入864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亦不会损害被申请人参鸽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32001***-1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英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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