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鹏派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鹏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0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218236G

裁判文书信息

安徽嘉百伦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鹏派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皖01民初547号
发布日期:2018/03/12
关联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初547号
    原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东大溪地现代城六期78幢402室,统一社会。
    法定代表人:刘煦,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肥西路交口永新大厦12层1-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琼俐,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0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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