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初547号
原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东大溪地现代城六期78幢402室,统一社会。
法定代表人:刘煦,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肥西路交口永新大厦12层1-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琼俐,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0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