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1627-1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楼2119P。
法定代表人:胡敏。
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9层0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川。
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王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079-1088,1102,1107-1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十三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十三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十三案中,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十三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玲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