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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闫会生与天津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津0116民初49469号
发布日期:2018/12/31
关联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4946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中心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三层办公室A区353房间。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经理。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逸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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