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4946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中心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三层办公室A区353房间。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经理。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逸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