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70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负责人隋美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7)锦劳仲案字第585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锦劳仲案字第58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锦元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