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管家(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敏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1Q7F0F

裁判文书信息

资质管家(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08民初36525号
发布日期:2020/02/10
关联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36525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坦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仁,职务不详。
    原告***(以下简称资质管家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创客工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质管家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张坦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创客工场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资质管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孵化服务费42181.8元,押金16000元,并赔偿原告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4日,我公司与创客工场公司签订《创客全球孵化器企业入驻孵化服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创客工场公司向我公司提供办公、经营场地,并提供孵化服务,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创业大街天使大厦四层,用途为写字楼、初创企业孵化。服务、租赁房屋期限为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孵化服务费为1500元/月/工位,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1000元/工位,我公司共使用16个工位。该协议第九条第3项还规定,在租赁期内,由于创客工场公司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创客工场公司应退还我公司未到期租金、押金及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向创客工场公司支付孵化服务费48000元和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16000元。2016年12月14日,因海淀区中关村创业大街天使大厦四层装修,导致我公司无法使用该地址,我公司经多方联系,也找不到创客工场公司负责人,导致相关费用无法退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创客工场公司未作答辩。
    资质管家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资质管家公司进行了证据提交。根据资质管家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4日,甲方创客工场公司与乙方资质管家公司签订《创客全球孵化器企业入驻孵化服务协议书》,房屋基本情况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创业大街天使大厦四层创客全球孵化器,服务、租赁房屋期限: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共6个月,房屋租金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免费;月收费标准:孵化服务费1500元/月/工位,工位数量16,优惠比例67%,每月应收16000元;孵化服务费包括:办公室办公家具配套设施,办公电子设备,行政服务,水、电等费用,每个工位面积为5平方米,包括公摊配套面积,乙方实际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按照每个工位1000元的使用保证金收取标准,乙方使用工位数量为16个,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入驻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办公场所的前五(5)日,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16000元;孵化服务费按照每个工位1000元/月,乙方应按每3个月为一期支付的方式向甲方预交付孵化服务费,乙方每期应交服务费金额为48000元,乙方应当在每期届满前7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甲方支付下一期孵化服务费;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租赁合同解除,甲方应退还乙方未到期租金、押金及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资质管家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创客工场公司三个月孵化服务费48000元及保证金16000元,共计64000元。同日,创客工场公司向资质管家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资质管家公司交来押金壹万陆仟元整。”2016年12月14日,资质管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创客工场公司三个月孵化服务费52000元。
    庭审中,资质管家公司主张因创客工场公司通知其公司租赁涉案房屋要进行装修,要求其公司搬走,其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搬离涉案租赁房屋,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北京智筹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证人证言为证。
    创客工场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创客工场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在租赁期内,创客工场公司以涉案租赁房屋要进行装修为由要求资质管家公司搬离涉案租赁房屋,未按照合同约定保证资质管家公司对涉案租赁房屋的合法使用的权利,创客工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如因创客工场公司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创客工场公司应退还资质管家公司未到期租金、押金及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现资质管家公司要求创客工场公司退还租金、保证金、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就剩余孵化服务费退还问题,鉴于创客工场公司已收取资质管家公司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孵化服务费52000元,但资质管家公司已经于2016年12月14日实际搬离涉案租赁房屋,故该笔孵化服务费理应全部退还,庭审中资质管家公司仅要求创客工场公司退还孵化服务费42181.8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孵化服务费四万二千一百八十一元八角、押金一万六千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一万六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五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倞
    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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