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231号6号楼4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曹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明,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1层1100。
法定代表人:张述刚,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金柱
审 判 员 于军波
审 判 员 柳维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琼
书 记 员 张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