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7221号
原告***,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后瑞社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汉莎航空园区A栋1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9389F。
法定代表人胡海建。
委托代理人黄涛,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博,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圣堂工业区一号工业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旵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阳玉
书记员 梁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