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执6020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罗国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金桃,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诗华,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粤0103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42173.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就该工程款442173.35元对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荔湾区XX路XX号XX花苑X幢项目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广州市荔湾区XX路XX号XX花苑X幢项目拍卖所得款项在本市越秀区法院正在分配,本院已经向越秀区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XX路XX号XX花苑X幢项目拍卖所得款项金额多于本案债权,本院暂不处分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财产。其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粤A×××××),查封期限为2020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如需延长财产冻结查封的期限,你单位应当在以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到期前三十日,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如逾期没有提出申请,视为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将导致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消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