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174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室。
法定代表人:胡远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荣,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义龙。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号。
负责人:陶睿,该行行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持有的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2.85%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