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2民初3573号之二
原告:***,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楠,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佳。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8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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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袁金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