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5357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组织机构代码19236558-0。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3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2564.24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303执5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罗映霞
审判员 叶丽曼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曾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