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蔚注册资本:4500万美元成立日期:1995-1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1844173X7

裁判文书信息

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与南平市恒峰商贸有限公司、郑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2民初2866号
发布日期:2019/10/04
关联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2866号
    原告:***,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菜园里141-151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露洁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恒峰公司)、***、***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露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峰公司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露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峰公司立即向高露洁公司支付应付未付货款146955.45元;2.判令恒峰公司赔偿高露洁公司自预定付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预定付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逾期付款滞纳金为10782.47元);3.判令恒峰公司向高露洁公司支付为追讨借款所支出的律师费12733.78元;4.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高露洁公司与恒峰公司签署《经销协议书》、《经销折扣及返利协议》,恒峰公司作为高露洁公司经销商在指定区域经销高露洁公司有关产品,二者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013年10月25日,高露洁公司与恒峰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客户编号:18220109。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恒峰公司经销高露洁公司旗下的产品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相关争议交由高露洁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随后,双方签订《经销折扣及返利协议》、《经销折扣及返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经销折扣及返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高露洁公司在经销中向恒峰公司给予相应的折扣或返利予以约定。在经销期间,高露洁公司向恒峰公司通过送货订单委托招商局物流集团广州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后勤送货至恒峰公司,恒峰公司予以签收,以此确定收货数量与金额,高露洁公司向恒峰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在上述期间内,高露洁公司曾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送货164194.71元(发票中抵扣金额69212.54元,本批送货应付94982.17元),恒峰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签收到货,确定收货数量与金额;高露洁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送货86754.75元,恒峰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签收到货,确定收货数量与金额。至此,双方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高露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但恒峰公司未按约定向高露洁公司支付货款。经高露洁公司多次催告仍不予以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前述经销合同的约定,高露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恒峰公司供应货物,恒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高露洁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81736.92元。2017年10月19日,高露洁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恒峰公司拖欠货款一事向被告发送(2017)中伦穗律函字第0461号《律师函》,要求恒峰公司支付到期货款。2018年5月8日,高露洁公司冲抵欠付货款中的34781.47元。截至目前,恒峰公司仍有146955.45元货款尚未予以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向高露洁公司支付全部应付未付货款146955.45元。根据《经销折扣及返利协议》第2.3条及第2.7条的约定:“付款条件为货到15天内付款;如果经销商未按付款条件及时付款,高露洁有权做出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货、取消经销商信用额度、将快速付款折扣由票扣改为后付的方式支付,取消所有的折扣、返利、销售支持等直至经销商将所有欠款足额付清为止。超过期限30日仍未付款的,经销商须承担自预定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滞纳金”。恒峰公司未按付款条件及时付款,已远超付款期30日,应当赔偿高露洁公司自预定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逾期付款滞纳金9599.69元。
    三、***、***向高露洁公司出具《担保书》,就高露洁公司与恒峰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采购订单及相关协议、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义务、合理费用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恒峰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2011年4月20日、2011年5月25日,***、***向高露洁公司出具《担保书》,就恒峰公司与高露洁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书建立长期买卖业务关系出具保证。根据《担保书》,***、***知悉恒峰公司与高露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自愿就协议及采购订单项下的履约义务进行连带担保,若恒峰公司在签收高露洁公司交付产品后60日内未履行付款义务,则高露洁公司有权要求***、***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高露洁公司与恒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采购订单及相关协议、合同涉及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恒峰公司对高露洁公司的责任、义务、债务及高露洁公司向恒峰公司追索债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因此,由于现恒峰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应就上述相应货款、滞纳金及高露洁公司为此支出的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望判如所请。
    ***答辩称,担保书是2011年签的,原告作为大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应该不会有错,至于律师费与滞纳金没能力承担。
    恒峰公司、***没有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高露洁公司提供的证据,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其内容、以及合同履行事实,如高露洁公司以上所述,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高露洁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法律服务费12733.7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依法成立了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恒峰公司2017年6月27日收货94982.17元、2017年7月24日收货86754.75元,依合同约定最迟应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8月8日支付该货款,恒峰公司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高露洁公司请求恒峰公司支付并承担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高露洁公司主张2018年5月8日冲抵欠付货款中的34781.47元则予相应扣减;合同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15年10月24日起一年期贷款年利率4.35%,高露洁公司以年利率4.75%计算,此系1-5年期利率(不含1年),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应按年利率4.35%计算滞纳金。高露洁公司请求恒峰公司承担律师费12733.78元,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对债务人负担律师费有明确约定,其委托律师系为自己提供服务、债务人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发生律师费用,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自愿为恒峰公司不履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按约定对主合同产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高露洁公司该项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恒峰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6955.45元;并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8日以94982.17元为基数、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5月7日以181736.92元为基数、2018年5月8日至还清之日止以146955.45元为基数,以上均按年利率4.35%计付滞纳金。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被告负担1693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负担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炳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东桦
    附一:本案判决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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