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9569号
原告:***,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73X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39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龙焰桦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