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2民催24号
申请人:***,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18。
法定代表人:任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青青,***法务部职员。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持有的号码90400041/20036709、票面金额83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薛亚萍
人民陪审员 赵元敬
人民陪审员 竺春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顾梦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