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204民催6号
申请人:***,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大道699号-18。
法定代表人:任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30100051/22970834、票面金额179787.10元、出票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出票人为黄石市中心医院、收款人为华润湖北金马医药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王 冕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