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3民初245号
原告:***,男,200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芳,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号楼202室。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