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17271号
原告:互动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丽。
被告:***,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连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互动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互动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互动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秀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晓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