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斌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6-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40569888

裁判文书信息

互动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陶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28462号
发布日期:2019/08/12
关联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28462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二层A段240。
    法定代表人:刘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丽,女,该公司高级招聘经理。
    被告:***,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以下简称互动峰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动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赵文丽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互动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1229.89元;2、我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200元;3、***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已经足额向***支付了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的工资,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仲裁裁决我公司向***支付的金额系奖金部分,而奖金的支付由我公司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支付,此系公司的自主决定权。因***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作假的行为,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互动峰公司无故未向我发放绩效工资,致使我的工资未足额发放,故互动峰公司应支付我工资差额。我不存在互动峰公司所称的作假行为,互动峰公司将我辞退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互动峰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1月11日***入职互动峰公司,从事医生合作顾问岗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确认***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550元。
    ***出勤至2017年11月7日,当日互动峰公司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为:“***女士: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您的理由是:1.民营医院合作项目销售工作中虚报工作进展:根据《员工手册》第九章纪律处分管理条款:瞒报或编造业务信息,或者个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财务数据准确性的或造成其他不利后果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如下:1.您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7日解除;2.薪资结算至2017年11月7日。”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7日解除。
    针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载***违纪行为的指向,互动峰公司表示通过公司呼叫系统进行查询,发现分配给***的客户中,其中存在24位***分别存在未联系过(没有任何联系记录)或未联系上(录音栏目中显示暂无)的情况,但***在工作汇报中均称已与24位客户已经联系成功并进行了业务沟通,存在虚报工作进展的行为。互动峰公司就己方主张提举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显示证人为权某,其未出庭作证。互动峰公司表示该证人系其公司职员。证言内容为:“……2017年11月2日邮件汇报发生的日报中,不存在客户联系情况客户联系不上的事实,11月3日工作岗位调整进行工作交接时发客户联系情况和销售进度上与11月2日的报告有非常大出入,发现客户联系的实际情况先后不一致,实际没联系客户确在日报中写明‘在走流程’。11月3日下班前后与***本人沟通,她本人承认工作造假,愿意自己承担责任,而在11月6日不承认造假。实际邮件、后台系统等证据确凿。”
    2、工作列表。列表中载有医院名称及相应的联系人、电话号码等信息,其中载有拜康医疗门诊部联系人“许某136XXXXXXXX”、杭州仁树医疗门诊部联系人“许某1133XXXXXXXX”、极橙口腔联系人“吴某138XXXXXXXX”、苗国栋精神科诊所联系人“曾某181XXXXXXXX”、天爱儿科专科门诊部联系人“吴小姐188XXXXXXXX”、济南圣贝口腔联系人“周某186XXXXXXXX”、杭州小河口腔门诊联系人“徐某137XXXXXXXX”等。互动峰公司表示系部门经理为***安排的工作列表,均系***需要联系的客户信息,其中有12位客户***未予联系,另有12位客户***实际未联系上,但***均称已联系成功并进行了业务沟通。
    3、系统截图24页。互动峰公司表示该24页截图均系其公司业务员对外呼叫客户系统的界面截图,可佐证***在联系上述24位客户上存在异常。界面上方显示有电话号码,下方载有同该电话号码通话历史记录,通话记录中显示有“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操作员”、“类型”、“录音”等栏目,其中被查询电话号码显示有:“136XXXXXXXX”、“133XXXXXXXX”、“138XXXXXXXX”、“181XXXXXXXX”、“188XXXXXXXX”、“186XXXXXXXX”、“137XXXXXXXX”等。互动峰公司表示***联系客户系通过公司呼叫系统进行联系,所有的联系情况均有相应的记录,呼叫人员的名字记载于“操作员”栏下,若呼叫联系成功,则“录音”一栏下会显示“录音”字样,若呼叫未联系成功,则“录音”一栏下会显示“暂无”字样。该24页截图分别显示系对上述24位客户的手机号码的通话历史记录,其中有12页截图中显示无***的呼叫记录,分别对应上述工作列表中***未予以联系的12位客户手机号码;其中另有12页截图中分别显示有***的一条或多条呼叫记录,“录音”一栏中均显示有“暂无”字样,且“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两栏中显示的时间均为同一时间。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表示上述工作列表中所列明的即公司领导所分配需要由其联系的客户,针对所有客户其均已经通过公司座机、个人手机、个人微信方式联系过了;上述截图中所显示的系公司对外联系客户所使用的系统,但该系统由公司所提供,可自行进行更改,故其不认可真实性。***就其主张提举了如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其中:(1)***主张系其通过个人微信对接7名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述客户均位于互动峰公司主张其未联系过或未联系上的24名客户之列,微信名称分别显示为:“宋某,心灵彩虹心理...”、“李某-北京华尔医院”、“太和妇产-苏某”、“上海爱丁妇产,张”等。(2)***主张系其在工作群、与同事间的对话内容,可见其工作量超负荷的情况真实存在。
    2、部门客户联系总表。显示有“医院”、“联系人”、“是否签约”、“成功系数”及“说明”等栏目,“销售”一栏分别显示为包括***在内的4名人员。其中“成功系数”分别为A、B、C、D,“说明”一栏载有“合同已快递给对方”、“已收到合同”、“关联医生都下架”等内容。***主张由此可见,部门其余三名员工的说明方式亦无统一标准,可见系自身根据情况判断,并非主观造假行为。
    3、客户联系情况列表。显示有联系日期、医院名称、联系方式及备注等信息。其中联系日期标记为“10月16日”的记录21条、“10月17日”的记录50条、“10月18日”的记录29条、“10月19日”的记录20条及“10月20日”的记录21条,另有未载明日期的联系记录22条。***主张其任务量大,导致工作失误。
    4、录音。其中:(1)***主张系其与直属领导丁某的谈话记录,内容为:“……丁:怎么考虑的?陶:啊,我就是不想走,这个事情其实我仔细想了一下,我周五的时候确实没有想好,你们三个坐在那块对我一个人,三个男的对我一个女的,当天我已经很累了,没有太多的思考能力了,回去我仔细想了一下,我觉得不管是公司层面、总监还是我原来的上级、你这边,还是是我个人这块,对于当天的谈话,我觉得都是很冲动的。丁:谈话冲动?陶:对,很冲动的做出一些决定。丁:是我们做出一些决定,还是你做出决定?陶:你们当初说是要辞退我的啊。丁:嗯,你认为是上面的决定太冲动了,是这个意思,是吗?陶:对。丁:那对于你的结果呢?陶:对,结果上我是失误,我是犯错了。丁:这不是失误,这已经定义不是失误了,因为你做的这个事儿……陶:谁来定义这个问题,我写错了啊,客户第一次联系,第二次联系,第三次联系肯定是有跟进进度的,那个汇报是第一次跟进,谁去界定这个东西是有问题的呢,很正常我觉得,对于业务来讲。丁:你认为这种错误很正常,是吗?陶:对。你说吧,找我是为了啥,这是我真实想法。丁:我找你是因为咱们周五谈好的嘛,结果你昨天变了,变了也没有告诉我们这边,不是要找你聊,到底什么情况,你就算改变了主意,你也需要告诉我们,对不对?陶:那我昨天不是告诉你了吗?丁:我是问你,你才告诉我的嘛,是这个意思。陶:我昨天在交接,跟胡玉华在交接,有很大堆的工作,我得交接完了,而且你们昨天一天也在开会啊。丁:是这样的,这个事情,先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来说吧,就是说,从老权那边的工作定义来说,在你其实把工作没有联系,或者说你把没有联系到的客户直接把他定义为在走流程,而在走流程的定义为这个东西已经在接触了,客户已经同意这么走了,可能他在催你催的比较着急,你写了这个东西,而在向上汇报的时候,对于民营医院的进度和那个进展情况,他做的是虚假的汇报,其实很多东西都没有联系上,就没有结果的事情,而告诉大家是在进行当中,联系上了,在走流程,是这样的一个意思……陶:我觉得你们现在对我这样,我认为都没法谈了。没法谈下去,我的真实想法就是这样的,如果说你们定义员工做一些虚假信息,我觉得这个,那就找人界定一下吧。丁:找谁界定。陶:随便,都可以。丁:咱们是品控部门。陶:那你们就界定吧,我怎么作假了。我当时写错了,行不行,我的工作量太大了,我写错了。而且我说了原因,如果说你们非要说我作假,那不是我说的,是你们界定的,公司这边如果你能代表好大夫在线,因为工资是好大夫在线给我开的,不是医疗合作部某个领导给我开的,如果说,想要辞退我,可以,我接受,但是得发邮件,正式的形式,我就是这个想法,没法谈了。丁:这个事情我是站在你的角度考虑,你非要把事情搞大,到最后你找工作怎么找啊,哎呦,***,这个,这个完全可以根据这个理由给你发邮件的……丁:***,你把这个事情理清楚,而不是在这和我较劲儿。陶:我跟你较什么劲儿,海暴。丁:对,你跟我较什么劲,你想,你把事情想清楚,对你有没有好处,不是说对你有好处,你认为赔偿,公司他会给你赔偿吗?你是有严格的工作作假的。陶:作假了?谁界定我作假了?我反馈的信息不真实吗?我是如实反馈了,我写错了,我汇报错了啊。丁:汇报错了,你认为是汇报错了,但是结果反馈……陶:我看错了,那么多客户,当天工作量那么大……”。(2)***主张系其与公司员工姚某、田某等人的谈话记录,内容为:“……陶:那我犯什么错了?姚:那我问你,这个数据的这个,数据的这个你写的数据全是真的吗?你不要说你把东西都忘掉了,我们这两天还在让玉华在沟通,你的东西到底有多少东西是按照实际情况讲的,你自己心里应该知道的对不对。陶:那我们可以给客户打电话啊,有400记录都可以听啊,我的过程量我自己做的事情我知道。姚:OK!OK!我说的不是电话量的问题,你打的东西与你记录的东西不符,这个叫作假!陶:谁去定义作假啊,我写错了啊,而且当天你们三个坐在那,我当天都已经累成那样了。姚:跟这个事情没什么关系,好不好,谁不累,大家每天晚上加班到十点半,就你一个人累吗?……陶:他们给我扣了个名字叫作假,但是我觉得从业务层面角度来讲,那是第一次汇报,第一次汇报联系客户肯定是有跟进进度的,他汇报情况的时候,我是看错信息了,我把50多个客户看错行了,但是他们周五说我是作假,我也没有能力去辩解,因为我当天脑子就是不那么善于思考了……”。
    互动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表示公司口头形式规定,联系客户必须通过公司座机进行,因需要录音;***则主张并无此规定。互动峰公司另表示2017年11月3日公司发现***存在虚报工作进展的情况后与其本人沟通,***在当天承认其存在虚报工作进展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希望个人提出辞职离开公司,并同意周末过后于2017年11月6日来公司办理辞职手续,但后续又反悔,互动峰公司另就辞退***的制度依据提举了以下证据:
    1、《员工手册》。封面显示为:“好大夫在线员工手册(2015版)”,日期显示为2015年8月,其中第九章纪律处分管理载有:“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将违法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保留经济损失追偿的权利:……8、虚报费用,弄虚作假,伪造协议、签名、客户、印章,核销费用时提供虚假凭证,意在套取公司费用的、无意套取公司费用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1)故意隐瞒或编造相关业务信息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信息、市场路径、价格、交易日期、渠道、工时申报等;(2)弄虚作假,捏造、编造或伪造信息或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编造公司公文或各类证明材料、文书、虚开病假证明或对其他员工的做假行为知情但隐瞒不报等”。***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已收到该《员工手册》。
    2、确认函。载有***的签字,落款日期显示为2016年1月11日。内容载明:“本人自2016年1月11日起在互动峰公司任职。……本人已收到并在仔细阅读、了解好大夫在线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后予以接受,本人同时,确认了解并接受公司各项政策,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按规定接受公司的处分。……”。***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亦表示系其本人签字。
    双方均确认***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餐补等,亦确认绩效工资无需考核。互动峰公司表示绩效工资由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其公司于2017年10月之前每月均向***发放过金额不等的绩效工资,最高为1000元;其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并未向***发放绩效工资,原因系***所在部门效益较低,公司依据效益情况故未予发放,并提举了《职务/薪酬变更审批表》,内容显示***因发生职务变动,自2017年6月1日起绩效奖金由“浮动”变更为“0-1000”。***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其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发放了绩效工资,而未向其发放,此前每月为1000元左右,故互动峰公司应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其补发绩效工资。
    ***以要求互动峰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428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互动峰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期间工资差额一千二百二十九元八角九分;二、互动峰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万零二百元;三、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互动峰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一节。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可见,***每月工作组成中包括绩效工资,无需考核,数额自0-1000元不等。互动峰公司主张因***所在部门效益低,故未向***发放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的绩效工资,但未能就此主张以及绩效工资的衡量依据提举证据,故本院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要求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该段期间绩效工资并无不当,经核算,互动峰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29.89元。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在互动峰公司从事医生合作顾问岗位,与客户进行联系并将联系情况如实上报至公司,属于其工作职责的应然范围。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可见,互动峰公司举证中显示的24名客户,确系该公司分配给***的联系客户范围之列。互动峰公司主张***实际并未与客户联系过或联系上,而***则主张均已联系成功。就此,通过***自行提举的录音证据可见,互动峰公司曾就其存在未如实上报联系进展事宜与其沟通,***解释的理由包括“我写错了”“我的工作量太大了”“我看错信息了,我把50多个客户看错行了”等,上述情形可以印证互动峰公司所持***汇报的联系情况与实际不符的主张。***否认其存在上述行为,但针对己方主张提举的证据中,未能囊括与全部24名客户的联系记录,故无法实现相应的证明目的;另加之,***所持自身工作量大导致失误的主张,亦非其未如实申报联系客户的工作进展信息的正当理由。鉴于***的上述行为确违反了互动峰公司向其公示的员工手册的规定,亦有违基本劳动纪律及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尊重互信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本院认定互动峰公司据此将***辞退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对于互动峰公司要求无需依据仲裁裁决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229.89元;
    二、确认***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琰
    人民陪审员 闫 静
    人民陪审员 李建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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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发布日期文书标题案由当事人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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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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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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