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155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工业集中区C-56号地块(鸿山路以南、鸿运路以东、经十三路以北、经十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乔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富昱特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昱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昱特公司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富昱特公司预交),由富昱特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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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戴鸿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