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实益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昕注册资本:28563.84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4-0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539165586

裁判文书信息

155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实益达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0214民初155号
发布日期:2018/02/26
关联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155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工业集中区C-56号地块(鸿山路以南、鸿运路以东、经十三路以北、经十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乔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富昱特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昱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昱特公司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富昱特公司预交),由富昱特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鸿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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