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钢注册资本:85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94-0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5857691

裁判文书信息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津0101民初5857号
发布日期:2019/04/04
关联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5857号
    原告:***,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维从,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胡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公司法务。
    原告***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全部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
    人民陪审员  田 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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