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25315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吴天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胡钢。
原告***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伊 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锦琛
书记员 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