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1841号之二
原告:***,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央赣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洪张,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胡钢,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保全费3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洪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