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1288号
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诉被告***、***、***、李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二、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彬
人民陪审员 黄晓群
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邓志愿
书 记 员 兰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