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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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广州车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春枝、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维那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73民初1288号
发布日期:2021/03/25
关联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1288号
    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诉被告***、***、***、李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二、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彬
    人民陪审员  黄晓群
    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邓志愿
    书 记 员  兰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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